2005年9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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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国大法官升堂判案
孟娜 樊曦 魏武

  来自七个国家的首席大法官、最高法院院长和国际法庭法官在北京共同“审理”了一件案件。这件在现实中十分罕见的事,在正在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一个模拟法庭上,成为了现实。
  6日14时32分,北京人民大会堂三层小礼堂,来自美国的审判主席加里·亨特宣布一起国际空气传播污染案件正式开庭。
  原告、被告和第三人的律师依次走入法庭,随后身着各自国家大法袍的大法官——莫桑比克最高法院院长、尼日利亚最高法院院长、德国联邦法院院长、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、菲律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、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、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徐徐走入法庭,落座。
  审判主席宣读了这起虚构的国际空气传播污染案件的基本事实: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。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。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,大部分电力都靠A国提供。根据A国和B国达成的长期双边协议,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。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。
 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。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,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。
  2004年,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,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、湖泊和溪流,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、湖泊和溪流。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、湖泊和溪流,使得湖里的鱼不能被安全食用。
  原告律师——来自中国的陈子若和来自美国的维德·南达率先陈述了原告方的观点和要求:A国必须关闭它的煤粉发电厂;A国必须向D国赔偿净化空气的费用。
  随后,中国律师宋迎跃和中国香港律师邹灿基为A国做了辩护。宋迎跃律师指出,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A国的发电厂是D国唯一的大气污染源———A国和D国相隔几千英里;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有很多,比如:汽车尾气、酸雨等。
  他说,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,其现阶段的经济实力不可能允许其关闭煤粉发电厂而采用石油发电。在上述情况下,关闭A国煤粉发电厂,就意味着国家有断电危险,人民生活恢复到贫穷的状态,这严重影响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权,这个要求太苛刻、也不公平。
  宋迎跃律师和他的搭档都认为,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通过的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》,又称《地球宪章》中的有关原则应该成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考,即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,以维持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。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,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。发达国家承认,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他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,他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。
  此后,来自美国的罗纳德·格林博格律师代表B国陈述了观点。他认为,如果A国关闭了这些煤粉发电厂,就违反了两国达成的协议,A国应向B国赔偿从其他渠道购买电力需支付的差价。
  接下来,三方律师不断接受大法官们的提问,“引经据典”陈述各自的理由。七位大法官经过合议认为,A国有义务治理本国的煤粉发电厂减少污染,使邻国免受危害,但D国有义务给予A国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。